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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0-11-28知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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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三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比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时效完成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给予了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不安2113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5261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4102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1653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3761323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成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效力的解释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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