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案情]某开发 公司 与吴某某、朱某某夫妇签订一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08年7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并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后因办理银行按揭问题双方。
什么是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通俗易懂的解释下或举和例子谢谢啦 抗辩权就是对抗对方抗辩请求的,比如说对方要你还钱,你主张借据是被胁迫而写的,这就是行使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权利。比如说你们签了货物买卖合同。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