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6日16时59分,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KGP**2的普通摩托车,沿大悟县乔吕线行驶至08公里700米吕王镇杨山村车筒沟水库弯道路段,由于田某某操作不当车速过快车辆失控,致摩托车与道路左侧路肩处的树木发生碰撞,撞击后车辆受冲击翻覆在道路边沟,因田某某未正确佩戴头盔,头盔脱落,造成田某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原因分析:
当事人田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田某某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田某某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四、交警提示:
由于摩托车、电动车的稳定性极差,车速过快或发生碰撞时,车辆极易失去平衡,驾乘人员的身体由于惯性会冲出车外或者倒地,两种情况都会使人的头部在倒地或冲出时碰撞而发生伤害。安全头盔对人的头部能够起到缓冲撞击的作用,可防止头部直接碰撞地面或是硬物而出现伤害。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保持安全车速,小心谨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