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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企追赃挽损体现检察担当 ——陇西县检察院为一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020-07-22新闻7

近日,陇西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过程中,为陇西县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2020年6月18日,陇西县检察院受理了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2017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管某(甘肃省武山县人)在陇西县某镇安某某经营的陇西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了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管某将该车使用一段时间后,伪造了一份安某某委托其抵押该车进行贷款的委托书,在外省某市与朱某某签订了《车辆抵、质押借款合同书》、《借款合同书》,将该车抵押给朱某某,向朱某某以月利息3%借款10万元,管某将该10万元挥霍后逃匿。2017年11月,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徐州市找到朱某某。经调解,安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协议,安某某支付给朱某某11.5万元后将该车从朱某某处开回陇西。2019年12月31日,管某到陇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同时将追赃挽损作为办案的重要部分。一方面,及时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刑事犯罪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向企业宣讲中央、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及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并向企业赠送了《民营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及“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相关资料。另一方面,多次上门对犯罪嫌疑人管某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尽快赔偿企业经济损失,同时,耐心细致地向管某解释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让其争取从宽处理,并严格限定时间节点,通过电话督促、上门劝导等方式及时跟进督促还款情况。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管某于2020年6月29日、7月9日分两次共赔偿安某某11.5万元。安某某对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收条和谅解书。

企业负责人安某某对检察机关帮助企业全额追回损失表示感谢,对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表示赞许。并表示,今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依法规范审慎经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有困难及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同时积极宣传“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受益于专项行动,共同推进陇西民营经济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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