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第二章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第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
并购重组委2015年第70次会议审核会议什么时候召开 3月27日召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22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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