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文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的身份便利,在向客户销售该公司名下的房屋、商铺、车位及办理退房手续时,以公司财务已下班为由,让客户将钱交给自己代为转交。随后,李某在市场上购买收据本,开具收据给客户,来骗取客户的资金,不到1年的时间,就有14人被骗。
公诉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销售员的身份便利,骗取的人民币总共合计是1694675元。这些款项全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其账户上。所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归还网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
公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最终,文山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法官提醒,在进行大额交易时,首先要核实对方资质,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资金交付时,询问清楚支付方式及支付账户,并保留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