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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

2020-11-26知识6

论述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2113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5261项新的对债务人财产和4102破产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所谓管理人,是指165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制度规定在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三章,全章共分8个条文分别就管理人的指定、请求解任、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管理人报酬以及管理人的辞职等内容作了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的指定应符合案件审理的需要,指定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根据指定管理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备选人员资料库。根据新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表明,破产程序从人民法院受理时即发生效力,管理人即要进入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接管企业财产和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即要在法院的监督下,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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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在管理人的指定中对债权人的地位认识不到位,给予法院过多权力,对破产程序中必需的制约机制的形成造成了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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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破产管理人制度? 2006年6月1日,我国新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全新引进了国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克服了破产清算组日益凸显的弊端,新《企业破产法》专门单独规定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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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但只能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是否更换管理人由法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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