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逆行、 斜穿马路
路口红灯亮了, 因一时着急冲了过去
斑马线前无人指挥, 也没下车推行
……
不要认为这仅仅是“违章”
就是因为这些交通违法导致了交通事故多发
而事故带给当事人及其亲人的,都是无尽的痛苦
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乘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江山公安交警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由于摩托车、电动车以机动灵活、操作简便的特点,成为广大市民短途出行、接送学生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由于此类车辆安全性能低,加上部分驾驶人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酿成了许多车毁人亡、妻离子散的悲剧。
2020年上半年,我市共发生涉及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死亡交通事故16起,造成16人死亡。为进一步规范行车秩序,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摩托车、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江山交警将持续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违法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做到:
一、戴好保命头盔。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车请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仅要戴头盔,而且要按规定扣好头盔卡扣,驾乘电动车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杜绝违法驾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摩托车、电动车各行其道,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要坚决杜绝酒驾醉驾、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交通意外伤害。
三、安全通过道路。横过道路时要下车推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保安全;转弯的车辆要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货车存在盲区,要远离大货车。
四 、做到文明骑车。电动车不得加装遮阳雨篷,16周岁以上才能驾驶电动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配置儿童座椅);劝导60岁以上老人尽可能不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幸福安康!
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江山市典型死亡事故案例警示
1
2020年4月10日7时37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21省道江山市虎山街道浙江叶力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教训: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
2
2020年4月8日9时27分许,患有白内障的徐某某(7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江山市大泉线凤林镇大悲山村凤林大桥路段时,与行人沈某某(87岁)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教训:徐某某年事已高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白内障)仍旧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事故主要原因。
3
2020年1月27日11时21分许,叶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江山市鹿溪北路与文苑路路口闯红灯时,与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教训:叶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毛某某行经路口未减速行驶。
4
2020年2月22日18时26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铁锹捆绑在右侧车身)行驶至江山市双江线江山市四都镇上峰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黄某某受伤。
事故教训:王某某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开启前照灯,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按规定载物。行人夜间应着穿亮衣。
5
2020年1月18日12时47分许,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315省道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工业区申达电气门口路段时,因同向硬路肩上临时停放的谢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遮挡视线,致使与横过道路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教训: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
6
2020年1月5日16时许,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吴某某,行驶至江山市廿八都镇兴墩村村道与溪东线交岔口左转弯驶上兴墩村路段时,因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导致翻入路边山涧,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戴某某、吴某某受伤。
事故教训: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且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载人。
安全出行、幸“盔”有你,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那么,安全头盔要如何正确使用呢?
◆ 量好头围或试戴头盔后确定头盔尺码,佩戴时需将后部调解器开至最大。
◆ 水平佩戴头盔,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头盔前仰会遮挡视线,无法保护头的后部位置的安全性,头盔后翘会导致头盔无法保护前额位置的安全性。
◆ 将调节器旋紧,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
◆ 调整头盔两侧织带黑色分叉扣的高度,使耳朵的位置正好位于前后两个织带中间。
◆ 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以下颚处留有一指空隙,为安全又合适的佩戴方法。
安全无小事
为了家人,为了自己
骑电动车、摩托车
请一定要正确佩戴头盔!!!
重要提醒!扩散周知!
请发给身边的亲人、朋友!
来源:江山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