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法院对宋伟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
11月18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伟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宋伟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伟纠集另案被告人桂克纬、桂亚旭(已另案判决)等人单独或指使他人在圣水峪镇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1次,其他违法活动3次,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宋伟为纠集者,桂克纬、桂亚旭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宋伟在逃,于2020年7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泗水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宋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由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相国担任审判长,组成专门合议庭,按照涉黑恶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审结,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有力震慑了全县黑恶势力犯罪。
梁山法院集中宣判2起恶势力犯罪案
11月20日,梁山法院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被告人刘某、管某松2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2案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刘某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一案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被告人刘某设立鲁启地产公司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刘某瑞等19人,经常纠集在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强拿硬要、滋扰、纠缠等手段,为鲁启地产公司和梁山宝兴典当有限公司索要债务。该犯罪组织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多次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管某松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管某松与被告人管某等7人,以梁山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为依托,多次组织、实施以交纳费用不退还、不准提车、强取、盗取被害人的车辆等强迫、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100余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管某松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管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来源:泗水法院、梁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