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15时,南陵县人民法院在县看守所对被告人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此案的审结,标志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陵法院受理的12件涉黑涉恶案件全部清零。
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人积极加入徐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牟利,明知该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自形成开始,即以公司化模式运营,组织层级管理、制度规章明晰,纪律要求严格,业务分工协作,责任明确具体,人员众多稳定,形成了完备的组织体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南陵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司法、依法办案,既不拔高处理也不降格认定,严把案件质量最后一道关口,对涉黑涉恶案件中的136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判处五年以上的34人(其中十年以上的14人),免予刑事处罚的4人,判处追缴、罚没、责令退赔财产1062余万元,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加大深挖彻查、“打伞破网”力度,审结涉“保护伞”案件3件3人,移送案件线索21起。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虽然目前涉黑涉恶案件实际清零,但扫黑除恶的脚步永不停歇,南陵法院持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为平安南陵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