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过“奇葩证明”吗?
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
各地区各部门已取消
证明事项13000多项
在11月1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情况。
据悉,我国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今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制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今后我们去政府办事
还会“盖章跑断腿”吗?
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中,
如何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以避免风险?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 监督局局长 赵振华:“《指导意见》特别规定了一些监管措施,这里重点讲以下四项
一是加强分类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在试点过程中,上海市等很多地方针对不同的情况,实行了分类核查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刚才刘部长也谈到信息共享是一个“堵点”,《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局为公证处开通婚姻登记数据,扶贫办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贫困户的信息数据,提高了信息核查的效率。四川省等很多地方还建立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函询协查机制,大大提高了信息共享的力度。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精准监管。在试点过程中,很多地方将社会组织成员全面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依托信用体系开展告知承诺制,对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允许适用告知承诺制,这样有效降低了风险。
四是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发现骗低保、骗许可等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给不诚实的人“钻空子”,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
所以,《指导意见》规定,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当事人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警示和防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时虚假承诺的,应该如何处罚,有的领域还缺少处罚规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解决。因此,《指导意见》规定,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过多的“证明材料”
增加了社会制度性交易成本
增添了老百姓办事的负担
妨碍了社会运行效率的提升
那么,在“减证便民”措施上
云南落实的如何?
01
云南精简证明材料1868项
改革开放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云南和全国其他省(区、市)一样,专门设立了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大力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省级政府部门累计精简行政审批事项492项、下放268项,云南省“放管服”改革方面很多措施走在全国前列。
2017年7月,我省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以来,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及部分中央驻滇单位中,共梳理出各级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2040项,其中基层开具的证明材料974项、各行业系统索要的证明材料1066项。此前,各行业系统已经自行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544项,基层开具证明材料从974项精简到6项。目前,全省总共精简证明材料1868项,证明材料清单的精简率达到了92%。
全面清理各类证明材料,并列出相应清单,目的是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公平互信、公序良俗等4项工作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比如,从前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今后用工商营业执照即可。”省委编办负责人说,行政办事部门能够通过常识推断的,就不得再以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与此同时,我省制定和公布了《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申请人能够通过清单所列50项基本证照凭证,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颁发的执照、证书、证卡等有效证件证实的信息,办事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额外提供证明。
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的“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贯穿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和村(社区)5级行政部门,正在改变行政部门办事“要证明”的惯性思维,成为我省“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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