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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武松兄弟案”碰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2020-11-22新闻1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被称为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条例》中规定的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今天西检君就讲讲哪些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也就是说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包含上述16种情形。怎样算违反上述情形呢?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武松顺利监送了车仗到东京,完成任务后回到阳谷县,就发现哥哥已死。哀恸之余武松便怀疑武大是死于非命,于是找到团头何九叔(负责验尸),证实武大郎死于中毒。武松怒不可遏,第二天就带着证人、证物到县衙告状。催着知县去拿人,但县吏畏惧西门庆的势力,推说“凡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全,方可推问得”,以证据不足,难以办案为由驳回了武松的状告。

此处,知县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在武松已提供人证、物证,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驳回武松的请求。该行为已属于《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情节了。

还是这个知县。《水浒传》第二十七回,武松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后,到县衙自首。原文说“县官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一心要周全他。”于是,听了武松和众人口供后,与令吏商议将大家的招状重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因此,武松本是故意杀人,修改后成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根据《条例》规定,县官该行为便属于“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行为。

西检君认为:如果一开始阳谷县令就秉公执法,公正处理武大郎被杀一案,也就不会有武松杀西门庆和潘金莲的案件发生,武松也不至于逼上梁山。可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故事未完,待续……

后记:《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自始至终体现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张军检察长说:“既不能因为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司法随意,也不因为不当追责造成检察人员缩手缩脚,不能担当作为,反而使司法责任不能落实,贻误监督办案,进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律公正高效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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