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总队联合松北区公安分局成立食品行刑衔接专案组,在松北区某地查获假茅台、国窖1573等,顺藤摸瓜发现上线南岗区某地也销售假冒名酒,两起案件货值共计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波、苏某宾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1月16日,哈尔滨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总队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关于联合调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的函》后,立即成立食品行刑衔接案件专案组,于当日下午联合公安机关在松北区某地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波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现场查获涉案产品有茅台、国窖1573等,涉案产品货值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黄某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
办案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黄某波的过程中发现,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是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地豪客名优酒行苏某宾处购进的。
执法人员经报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指定管辖,在市局的协调部署下,立即到南岗区某市场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的销售门店和4个仓库内查获大量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涉案品种有茅台、五粮液、舍得、洋河系列、国窖、剑南春、江小白、富裕老窖,涉案产品货值4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苏某宾承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苏某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获涉案白酒货值金额50余万元,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来 源: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