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长洲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驾车冲撞他人,造成他人受伤。虽然三名被害人均为轻微伤,但谭长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据了解,2020年5月谭长洲与被害人樊某途、苏某康、覃某、樊某桂等5人在塘红乡某蔬菜种植基地的工棚内吃饭喝酒。其间,谭长洲与苏某康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用易拉罐砸向苏某康,樊某桂见状遂用拳头和凳子殴打谭长洲,并叫其离开。谭长洲十分生气,遂走上停放在旁边的小轿车,迅速启动该汽车加速冲向围坐在饭桌旁的众人,苏某康、樊某途和覃某被撞飞倒地。小轿车继续向前冲,直至冲上工棚里的一堆沙子才停下。谭长洲下车继续对在场的众人进行谩骂、推搡,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苏某康、樊某途和覃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谭长洲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苏某康3000元,代为赔偿被害人樊某途10000元。
庭审过程中,谭长洲提出其驾车的目的是撞翻桌子,吓唬在场的樊某途等5人,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法庭经过对供认笔录、小轿车行驶状态鉴定及蔬菜大棚中监控视频资料比对分析,印证了谭长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谭长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谭长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长洲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有期徒刑八年判决。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林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