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可真要动手打人,那就得不偿失了。桃源的张某在路上驾车行驶时,遇见昔日的债务人伍某,结果冲动之下出手伤人,被行政拘留后还赔了钱。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理了该起因打架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伍某与张某的父亲原系商业合作关系,2020年4月底,张某在路上驾驶车辆时偶然遇见伍某的车辆,想起之前的债务纠纷,张某便一路跟随至伍某办事处,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张某随后抽出随身携带的皮带抽打伍某,致伍某轻微伤。2020年5月14日,桃源县公安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后张某以自己已经受到处罚为由拒不赔偿伍某损失,2020年6月,伍某将张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动引发矛盾并首先动手,并致伤伍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伍某各项损失6000余元。
法官说法:行政处罚是惩罚当事人因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民事赔偿是对他人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二者并不冲突,行政处罚不是逃避民事责任的理由,大家遇事应冷静处理,切不可冲动行事,后悔莫及。(记者:赵凯 通讯员: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