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土地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谈论的最多的话题就是你家补偿了多少钱,他家补了多少套房,这其实就涉及到了我们征收领域的补偿安置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证书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征收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充分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应当包含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但在现实征收中,征收部门通常会在补偿决定中单方面设定一种补偿的方式,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从而剥夺被征收方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如果不了解征收方面法律法规的被征收人,通常也不会对此持怀疑态度,但是我在这里明确的告诉大家,征收部门的此类行为是违法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传达的意思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收人关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案情是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等关于调换房屋的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政府最终在补偿决定中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上述谈论中何刚遇到的情形或许是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会遇到的情形,但你有勇气或者说是有底气对政府单方的“违法限定”说NO吗。政府通常希望给钱了事,尤其在土地资源稀缺的地方,政府更不愿意谈建安置房的事。但是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政府补偿的款项偏低,使被征收人不能够在相同区位购买和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的房屋,如果这时你忽略了自己拥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你可能就只能到相对偏远的地方去购买相对便宜的房屋,此时会面临交通、孩子入学等多方面的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有力的“武器“就是和政府争取自己选择安置房的权利,因为安置房通常会原址建设或者是就其附近建设。如果建设位置相对偏远,政府通常会补偿更多的面积。这样你到时就可以通过售卖较大面积的安置房,重新选择购买区位相对较好的房屋。
权利是需要靠我们自己争取的,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在极大限度的保障着我们的权利,所以当你面临征收时,千万不要慌,不要急于搬迁补偿了事,要学会多咨询、多了解情况,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维护好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