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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当庭调解一起广告合同纠纷

2020-11-19新闻21

11月17日,天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民营企业的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某民营企业在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发布销售广告。广告发布后,广告经营者未及时向广告主提交广告发布材料和服务报告;而广告主因具体负责人辞职,不了解广告发布的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广告经营者是否实际发布了广告存在较大争议。

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广告经营者提供的电脑录屏文件,现场核验了广告发布网站的经营者信息,对网站实际经营者提供的数据监测报告进行了质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劝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解决问题。经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广告主同意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20万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提醒,建议双方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从源头减少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双方当事人均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来源:民二庭

文:蒋卫蔚

责编:赵亚锋

制作:李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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