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丢人当作治理的手段与法治背道而驰
近期两件事情引起了本人的关注和警觉,一起是某地派出所实行“卖淫嫖娼将通报单位家人和社区”的治理办法;另外一起则是女教师因“人行道骑车”被责令电视公开检讨。
这两个案例有四个共同特征,一个是把“羞辱”当做本部门治理的办法;另一个则是违法与所受惩罚不对等;第三个则是法无授权乱作为;第四个则是认为“羞辱”作为治理手段效果很好,在事情爆发之后毫无悔改之意。
当然,这两个案例是近期比较受人关注的,至于日常闯红灯被“罚站”之类的更是非常正常。甚至各个单位经常会把“通报批评”当做惩罚措施一样,大家都知道有时候人们犯的错误不足以上纲上线,影响甚微,却又特别让人讨厌,甚至这些小错误会给别人带来极大的“影响”。按照法律过错惩罚对等的原则,这些小错误受到的惩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比如说闯红灯罚 5 块钱,这种惩罚对于急于赶路的人来说根本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很有可能就是一场潜在的车祸。由于概率问题,闯红灯的现象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当然受到的惩罚也不大。可是确实让人厌恶,所以就有人用所谓“文明岗”的方式来让闯红灯的人“丢人”,一度效果确实不错,但是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却又得不偿失,且这种以“羞辱”作为惩罚手段的方式又违背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最终都不了了之。
但是当一些部门为了某些急于求成的政绩,往往在正常的法律框架下对某些现象无法“达到预期”的时候,当然这种预期往往是某些部门强加的。比如前面案例中的派出所为了辖区嫖娼现象得到禁止,不惜已经依法惩处之后,再把嫖娼者的信息发给社区和家人,把“羞辱”当作震慑的手段。某地文明办更是用“羞辱”的方式把一位人民教师的小错误无限放大以此杀鸡骇猴震慑其他“不文明行为”。
可是,哪个市民的不文明行为有“违背法治精神、把羞辱当作治理手段”更加的不文明呢?羞辱式惩罚和幼时所受教育关系密切
当然,这种把羞辱当作治理手段的泛滥,并非是没有原因的。教育可谓是难辞其咎,各位老师想一下,平时言语中的各种讽刺、挖苦有多少?再想一想我们的罚站是为了什么?包括我们的所谓的请家长、通报批评等等几乎都是羞辱的方式来管理学生。
诚然,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就没有法治精神,我们的行为措辞中羞辱他人的方式也非常多,但是这个社会毕竟是要发展的,对他人的尊重,完善法治,完善各种公共设施和措施,每一个人都会少一些“羞辱”,我们不会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充满了“羞辱”的社会中的。这除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之外,教育界自身学会尊重他人,把“羞辱性惩罚”拒之门外才是最重要的。否则,那位上电视检讨的老师就是每一个人的前车之鉴,反驳之前,别说你没有闯过红灯、没有乱穿过马路……
作者:虹野
编辑: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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