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宜昌某商务会所一名工作人员,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周某打算用绑定支付宝的信用卡支付网购货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不翼而飞。周某觉得很纳闷,自己的卡内明明还有一万多的额度,钱怎么就不见了?他去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大吃一惊,自己的银行卡和信用卡里面的4万余元分多次被转走了。
周某这才想起来,12月14日,有一个20来岁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小伙子唐某到会所消费,询问是否办理银行信用卡。周某答应后,对方要求她带齐个人证件,下次来消费的时候为她办理信用卡。16日,唐某再次来到会所消费,以帮助周某办理信用卡为名,首先拿起周某手机为她下载手机银行APP以博取信任,随后拿出信用卡申请表让周某填写个人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唐某曾多次叫她对着手机拍照、点头、眨眼等,周某以为是正常认证流程也就没有多想,直到网购支付货款时才发现自己的四万余元不见了。
12月26日,周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抓获。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办案人员发现2018年6月至12月,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湖南省怀化市、广东省东莞市、湖北省宜昌市多次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帮被害人办理信用卡,获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并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信用卡绑定于该支付宝账户上,通过支付宝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先后实施盗窃作案5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钱款均被唐某用于生活开销及偿还信用卡欠款等。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某多次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唐某的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以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 条 链 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在使用移动支付时,一定注意防范被盗风险,手机不要轻易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将自己的手机开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告诉陌生人。在使用手机时,设置多重密码锁,开启密码和人脸双重认证等形式,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支付不要绑定过多银行卡,防止被他人盗窃后损失过重。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是在移动支付正全面普及的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更应加强警惕之心,防止钱财损失。(谭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