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延期开展全省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为统筹开展县、乡、村(社区)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山西省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和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延期到2021年,与全省县、乡换届同步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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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三)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劳动教养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