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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村民合伙伐树做生意,一人摔死其他三人担责

2020-11-18新闻24

常言说“合伙生意难做”,大致是指赔赚分配不公闹出矛盾。其实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其中一人在出工现场负伤或者致死,如何担责的问题。近日,夏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伙人之一从树上摔伤致死,其他合伙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件。

张某是夏邑县某村农民,与邻村农民郑某、班某、宋某合伙做伐杨树生意多年,2020年4月23日上午,四人在胡桥乡某村购买六颗杨树,在砍伐杨树的过程中,张某负责爬到树上锯断树木,其他三人负责地面工作,并配合保证张某的安全,在锯第五颗杨树时,张某从10米高的杨树上摔下来,身体多处受伤,虽经抢救,张某终因伤势过重于第二天死亡,郑某、班某、宋某垫付医疗费1216.6后,再未付款,张某的妻子及其子女三人在掩埋了死者之后,向夏邑县法院起诉,要求郑某、班某、宋某赔偿各项费用591455元。后经夏邑县法院审理,判决郑某、班某、宋某分别赔偿张某的妻子及其子女三人各项费用33000元。

在上诉期内,被告郑某、班某、宋某均未提出上诉,张某的妻子及其子女三人已经向夏邑县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夏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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