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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一男子:在医院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0-11-18新闻10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

被告人沈小平,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200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2013年分别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冉某颖,省略。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小平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小平及其辩护人冉国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沈小平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协和医院二层综合病房内,趁被害人姚某熟睡之机,窃取姚某放置于枕下的OPPO牌R11手机一部、OPPO牌K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2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969元;

2020年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沈小平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协和医院二层综合病房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放置于枕边的手包,被当场抓获。涉案手包内有人民币280元,经鉴定,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10元。涉案赃物已扣押。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沈小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沈小平的辩护人认为,沈小平于2020年2月15日实施的盗窃系犯罪未遂,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沈小平在本市东城区北京协和医院二层综合病房内,趁被害人姚某熟睡之机,窃取姚某放置于枕下的OPPO牌R11手机1部、OPPO牌K5手机1部,后予以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2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969元;2020年2月15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沈小平在本市东城区北京协和医院二层综合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盗窃王某放置于枕边的手包(内有人民币280元),王某惊醒后当场将被告人沈小平抓住,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沈小平抓获。涉案手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连同包内人民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沈小平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当庭的供述,证实2019年12月26日,其在北京协和医院病房内,趁一女子睡觉之机,从女子枕下盗窃2部手机,后将手机销赃,赃款已挥霍;2020年2月15日5时许,其进入北京协和医院病房,见一女子在躺椅上睡觉,其盗窃女子枕边的包时,女子醒来,对其质问,并与护士、保安将其控制住。后民警来到现场,将其抓获。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2、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6日,其陪丈夫到北京协和医院看病。5时45分许,在综合门诊二楼住院部20床,其将自己和丈夫的2部手机放在大衣叠成的枕头底下后入睡。7时许,其醒来,发现2部手机丢失,手机型号分别为OPPO牌R11和OPPO牌K5。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护工。2020年2月15日5时45分许,其在北京协和医院二层留观综合病房17床旁边躺椅上睡觉,后惊醒,发现1名男子盗窃自己放在枕头旁边的包(内有280元人民币),便将男子拽住,叫来护士、保安,并报警。

经辨认,王某指认被告人沈小平就是该男子。

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6日,其在北京协和医院综合病房住院部23床照顾生病的儿子。大约5时50分至6时40分间,有1名男子从病房正门进来,在病房转了一圈就出去了。大约几秒钟后,该男子又进入病房,进门后直接走向20床的病人,伸出右手迅速将病人床头附近的东西拿走,然后离开。7时左右,20床的病人说自己的手机被偷,其告诉病人有个男子曾经来过,病人报警。

经辨认,张某指认被告人沈小平就是该男子。

5、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沈小平被抓获的情况。

6、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实涉案手包和包内人民币的特征,以及被起获并扣押的情况。

7、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OPPO牌R11手机价值人民币710元,OPPO牌K5手机价值人民币1259元,女士皮革手包价值人民币10元。

8、现场监控录像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观看录像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9、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姚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调取2019年12月26日的监控录像,经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人脸比对系统反馈,发现盗窃嫌疑人系本案被告人沈小平。

10、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沈小平的身份以及前科劣迹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小平无视国法,虽曾被多次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小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并考虑到其在2019年12月26日盗窃的被害人为在医院就医的病人亲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沈小平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沈小平于2020年2月15日实施的盗窃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沈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更 多新闻资讯请关注商河那点事!

二、责令被告人沈小平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九元。

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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