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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丈夫又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休妻?

2020-11-18新闻10

宋慧乔、宋仲基的离婚,引起了全球吃瓜群众的注意。一时,各种八卦,各种猜测,各种对婚姻之慨叹,不绝于耳。

那么,古人有离婚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离婚?又在哪些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解答这几个问题,我们需要翻开《诗》《书》《礼》《易》《春秋》五经中的《礼经》——《大戴礼记》。其中《本命》篇是这样记载的:

何谓“七去”,就是七种情况可以休妻:

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去,

多言去,

窃盗去

那这“七去”休妻的理由是什么呢?《本命》篇继续说:

不用翻译,你大概能够看懂。由于“七去”都是从男人角度规定的,可见古代的夫权还是非常严重的,妻子的地位明显偏低。然而离婚这件事情就任由男人主宰吗?其实不是的,同样《大戴礼记》这个书的《本命》篇里也规定了“三不去”,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有所取无所归”是指无娘家可归的,妻子的父母已经都不在了,丈夫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与丈夫正在为公婆守孝三年,不能休妻;

“前贫贱后富贵”则比较容易理解,陈世美之所以被人唾弃,就因为这一条。

客观地讲,“前贫贱后富贵”对女子的保护最大,甚至说超过了现代婚姻法对女人的保护。反观现代社会,夫妻共贫苦易而共富贵难,多少男人在发达之后抛弃了草糠之妻,从这一点来说,这些“现代陈世美”连古人都不如,现代婚姻法应该反思,要切实保护女性的利益。

《礼记》是先秦典籍,被汉代规定为五经之后,为历代所遵守。具体到一些朝代,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具体的细则,比如关于“三不去”,唐代的律法《唐律疏议?户婚》就这样规定:

丈夫没有遵守“三不去”而休妻,是要“杖一百,追还合”的,严重者甚至还要按刑事法律处理。

我们在批判古代休妻制度的时候,不能只看“七出”(“七出”之中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压抑女性的条例),而且要看到“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这三条则是对古代女性最大的保障,甚至有些地方比现代婚姻法对女人的保护还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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