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840.71元。
基本案情:原、被告双方是隔壁邻居,2019年8月2日,因过道垃圾堆放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并于当日被送往州医院住院治疗35天,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部感染、颈椎骨囊肿、软组织挫伤等症状,花去医疗费22800元。该事件经文山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处八日行政拘留并处两百元的处罚。原告因与被告商讨赔偿事宜无果,起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8420元。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住院一个月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关系,殴打时只是导致原告面部及胸腹部皮肤挫裂伤,伤情仅为轻微伤,无住院必要。原告自身患有疾病及旧伤,原告住院35天是为了医治自身疾病及旧伤,为此,被告要求对原告住院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鉴定。后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住院期间与本次外伤有关的诊疗费为15520.71元。
判决结果:文山市法院认为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打伤,并被文山市公安局作出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应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784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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