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丈夫于2000年结婚,婚姻生活一直都很美满。2000年10月王女士的丈夫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当时王女士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丈夫去世后留下了价值100万元的遗产,王女士的公公婆婆说1/3给王女士,剩下的2/3都归他们。但是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她认为孩子虽然还未来到人世,但迟早会出生。孩子是丈夫的骨肉,丈夫的遗产理应有孩子的一份。因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给未来的小宝宝分了一份遗产。王女士悲伤孤寂的心得到了些许慰藉。
人民法院支持王女士的依据正是《继承法》第28条。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胎儿虽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公民或自然人的生命孕育阶段,是民事主体资格在生理意义上的客观准备,因此法律为其“预留”一定的权益,这正是法律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充分体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5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这也就意味着,为胎儿保留遗产并不意味着该胎儿可以当然继承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该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下面是一个更极端的案例:
李某是个生意人,家境殷实,父母早已去世,几年前老伴也因病去世,三个儿子如今都各自成家立业。2003年李某的小儿子(李三)被一场车祸夺去生命,当时妻子魏某已经怀有7个月的身孕。然而祸不单行,两个月后李某也突然发病,还没来得及立下遗嘱便撒手人寰。
安葬完父亲后,李某的长子(李大)和次子(李二)将其遗留下的90万元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分割财产时并没有通知魏某,因为她被认为是“外人”。
魏某了解到情况后,立即向李大和李二提出异议,认为李某的财产应当一分为三,因为其腹中的胎儿是李家的骨肉,理应分得一份遗产。但遭到了李家两兄弟的反对,认为弟弟李三已经去世,魏某怀的孩子不具有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魏某一纸诉状递到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有一个特殊情况,胎儿的父亲李三先于被继承人李某也就是其父亲去世。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魏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故判决李三虽然已经死亡,但仍应为胎儿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并由其妻魏某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魏某代位继承并不等于胎儿已经实际拥有这份遗产,而是需要根据胎儿出生之后的情况决定遗产的归属:①如果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即死胎),胎儿不再对30万元(即李某遗产的1/3)不享有继承权,应由李大和李二继承,即每人各得45万元;②胎儿出生后存活的,由孩子自己继承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