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甘肃嘉峪关市民政局原调研员龚某英一审获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20-11-16新闻13

11月9日下午,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嘉峪关市民政局原调研员(正县级)龚某英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龚某英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龚某英在担任原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管理科科长、原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等事项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40万元。龚某英利用担任原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明知嘉峪关市某商贸公司缺乏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仍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宁夏某机械销售公司出资购买的土地违规办理在嘉峪关市某商贸公司名下,致使宁夏某机械销售公司不断诉讼、上访,以及嘉峪关市某商贸公司向原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索赔等问题。龚某英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他人名义从嘉峪关市某银行贷款150万元,将其中100万元按月息三分予以转贷,非法获利共计25.2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高利转贷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高利转贷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龚某英具有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龚某英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违法所得赃款65.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受贿罪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