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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增两调”为企业“松绑”为纳税人“解绊”

2020-11-16新闻16

纳税信用评价又有新利好: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适用规则,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两增两调”为企业“松绑”为纳税人“解绊”

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企业享受便利就越多。日前,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公告)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将会发生新变化。

纳税信用是这样评价的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则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有哪些级别呢?

据介绍,纳税信用级别指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做出的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除部分不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被评价为A级纳税人能够享受到多项激励措施。如,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人还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情形。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评价

新政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从而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两增加”包括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过去,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不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这里所说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引入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复核机制后,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检查的,可从100分起评

“两调整”包括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和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过去,必须本评价年度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才能从100分起评,新政实施后,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新政同时还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往,上一评价年度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也就是说企业将连着三年无缘A级。

为更好地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新政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该工作人员表示,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据了解,近年来,税务部门相继制发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内容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办法。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纳税信用级别已经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信用资产。本报记者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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