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从2016年起从事海鲜生意。今年6月的一天,郑某购入了一些织纹螺,当晚约上三四个好友“享用”,次日一早,又将剩下的织纹螺拿到市场售卖。此后两天,郑某又进了一批织纹螺,以每公斤70元的价格销售,共计销售约46公斤,获利200余元。
6月11日,北仑公安分局在郑某店内当场查获未销售的织纹螺17.33公斤,予以扣押。6天后,郑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郑某又在北仑郭巨码头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将其50公斤织纹螺销售给生意伙伴。
近日,北仑法院审理了这起刑事案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其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织纹螺予以没收。
【说法】
因食用有毒食物而造成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像织纹螺、河豚等,具有较强的毒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食用,可能导致严重的中毒事件。根据相关法律,贩卖织纹螺、河豚属违法行为,被明令禁止,各菜场均有警示性宣传。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人为了非法获利不惜铤而走险。
据了解,2018年以来,北仑法院共审结4件因被告人贩卖织纹螺、2件因被告人贩卖河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涉案被告人7人,除一被告人因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为此,我们再次发出警示,任何商家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能为了获取眼前的利益而售卖、加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不食用织纹螺、河豚等各种有毒水生物。此外,如发现他人售卖、加工织纹螺、河豚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