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对物业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对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方利益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潜在违规者形成了高压态势。
《条例》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据约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后应当交纳而仍不交纳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将相关业主的失信信息报送信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同时,《条例》还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将相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在这一点上,一经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会影响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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