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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简单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2020-07-22知识17

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一、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是如何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不安抗辩权的案例解析本案例将深入解析不安抗辩权的概念认知,法律效力,以及行使方式。透过本案例,将真实的展现现实中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方法。通过对本案例的阅读,将更加。不安抗辩权的案例如何解决? 1)构成瑕疵履行,因乙方履行合同的标的物在规格质量方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2)甲不享有不安抗辩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劳务费#合同履行#法律#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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