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权威性是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构成。打击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于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彰显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2020年7月10日下午,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前田某与其庭下旁听的婆婆及王某发生争吵,审判长予以制止并特别提醒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庭审结束后,在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的过程中田某再次与其婆婆发生争吵,并离开意欲上前进行撕扯,合议庭成员立即予以制止并前去阻拦。田某继续上前撕扯并将法官胳膊抓伤。
田某在庭审中哄闹法庭,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南阳中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2020年7月20日,田某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不会再有类似违法行为,并于当天前去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
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用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 哄闹、冲击法庭;
(三)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 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