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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百香果女童案将再审,代理律师称应该判凶手死刑

2020-11-13新闻12

楚天都市报11月13日讯(记者刘孝斌)广西钦州灵山县10岁女童小燕(化名)卖百香果回家途中遇害,系被同村29岁男子杨光毅强奸致死,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广西高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详情请见本报5月11日报道)。11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今日,女童小燕家属委托的律师侯士朝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具体开庭时间确定还没接到通知,他个人认为杨光毅应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一审判死刑二审判死缓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4日12时许,被害人小燕卖完百香果后回家,走到竹丛时,杨光毅拦住小燕并将小燕抱上附近的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委会瘦沙岭,途中杨光毅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并大声哭喊,杨光毅采取掐脖、刺破眼珠、割破喉咙的方式,待小燕没有反应后实施奸淫,并拿走小燕的人民币32元。随后,杨光毅将小燕塞进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将蛇皮袋带下瘦沙岭,浸入一水坑浸泡,后搬至附近的鱼尾岭一山坡处抛弃。杨光毅随后离开现场。2018年10月6日2时许,杨光毅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小燕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毅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杨光毅性侵年仅10岁多的未成年人,致其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杨光毅虽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被告人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光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根据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对于杨光毅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今年3月25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杨光毅限制减刑。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小燕的家属一直不认同,觉得就应该是死刑。

“每当想起懂事的女儿,我都忍不住哭。”今年5月10日,小燕的母亲陈女士在接受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她时常梦见小燕在喊妈妈。

今日,女童的叔叔杨先生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5月8日他得知改判结果后根本不敢相信,他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会没判死刑”。

代理律师称情节恶劣应三罪并罚

今日中午,楚天都市报记者联系上女童小燕家属委托的律师侯士朝先生,他是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侯士朝说,他是今年5月10日接受的小燕家属委托,来处理此案申诉事宜。5月19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认为凶手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应改判为死刑。

由侯士朝律师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楚天都市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侯士朝律师表示,案件目前由广西高级人法院审监二庭承办,11月11日刚送达再审决定书,具体开庭时间确定后会通知家属。

侯士朝称,杨光毅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情节恶劣,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他说,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

律师称不足以从轻处罚应判死刑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则上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包括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妥当的,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就本案而言,根据现在披露的信息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因并没有作过多的解释,但是即使这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也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

付成晨称,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10日主动调卷审查,这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看得出最高人民法院是初步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问题,所以才选择调卷审查。从调卷审查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的决定,间隔刚好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长达半年时间的审查,如果本案没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指令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按照常规操作,将案件指令给其他法院进行再审,而是指令给了原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高院能自己纠正,这似乎也能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高院再审的“适宜”性。

对于此案,付成晨表示,《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非“应当”,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有些犯罪分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情节并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在这种情况下则不予从轻。换句话说,存在自首情形不代表必然从轻、减轻。反观本案被告人杨光毅的作案手段,可以说是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应当属于可对其选择不予从轻的情形。据此,综合分析上述各情形,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本案被改判的可能性极大。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余锦兵律师认为,在我国刑法制度中,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简称为“死缓”)。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给予二年的考察期,实行教育改造,以观后效;对于愿意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给与“生”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对于拒绝改造、死不悔改者,已经失去了继续教育改造的意义,将依法执行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余锦兵律师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恶性犯罪事件呈减少趋势。并且,我国司法机关一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在死刑适用上慎之又慎。因此,死缓是总结我国司法原则,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处死缓,审判机关一般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度、心智成熟程度、继续教育改造的意义、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

对于本案件,余锦兵律师认为,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为其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被告人判处死缓。综合全案案情,被告人平时表现不好,被父亲呵斥但不悔改;并且其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死亡已属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作案时将被害人掐晕,在被害人醒来后又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随后奸淫,并拿走其32元钱,将受害人装入蛇皮袋带下山岭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尸体抛弃在一处山坡,手段极其残忍。该起事件的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虽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完全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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