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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警方捣毁2个涉黄窝点,13名男女被抓!

2020-11-13新闻27

原标题:咸宁警方捣毁2个涉黄窝点,13名男女被抓!

近日,赤壁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涉黄专项整治行动,捣毁2家涉黄窝点,关闭多家涉黄场所,抓获2名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犯罪嫌疑人、4名涉黄违法人员和7名失足妇女。

11月4日晚,赤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黄盖湖派出所、赤壁水陆派出所,在特巡警大队的大力支持下,在城区某小区足浴店现场抓获11名涉黄违法人员。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48岁)、李某某(男,38岁)对以开足浴按摩店之名行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名涉黄人员均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自2020年10月初至今,谢某某、李某某容留7名失足妇女从事涉黄活动,谢某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李某某从中获利12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李某某被赤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刘某等11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0年11月9日,蒲圻派出所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违法行为人龚某(男,71岁)被依法裁决行政拘留,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赤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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