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11月12日电 (虎遵会)11月12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和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环境保护)分局,在滇池联合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增殖放流集中执行活动,李某、纳某苇等6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法院判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8000多尾鱼苗。
据了解,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增殖放流集中执行的3件案件,分别是: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纳某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郑某林、宋某文、郑某、李某娇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从上蒜小渔村滇池边驾驶自制轮胎船到滇池内,使用其自制的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李某使用的电鱼器一套、漂浮工具一套及电捕的渔获物50条,共1.45千克。经鉴定,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的价值为人民币30.65元。经检测,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由被告人李某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等鱼苗,并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纳某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纳某苇在晋城镇白鱼河靠近天成门滇池流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器非法捕鱼,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将其抓获归案,并扣押非法捕捞渔获物40条共0.805千克,以及作案工具自制电捕鱼器。经鉴定,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的价值为人民币21元。经检测,自制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纳某苇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由被告人纳某苇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等鱼苗,并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郑某林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郑某林、宋某文、郑某、李某娇等4人相约来到晋宁区古滇文化名城淤泥河安江村河段,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捕鱼器非法捕鱼,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该四人捕到的鱼获物及电捕鱼器一套。
经清点称量,四被告获取的渔获物为鲤鱼4条,重3.12千克;鲫鱼29条,重1.62千克;鲶鱼7条,重1.42千克;共重6.16千克。经鉴定,非法捕获的渔获物的价值为人民币82元。经检测,查获的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林、宋某文、郑某、李某娇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由四名被告人向滇池水域每人分别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安宁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判处6名被告人投放鱼苗,既可以对非法捕捞造成破坏的水产环境进行生态补偿,还能实现“非法捕捞必究、损害资源要赔”的震慑及警示教育作用。“此次增殖放流的鱼种喜食水体中上层的浮游植物,能消化滇池的有机碎屑和底栖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