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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哪些要求?

2020-07-22知识8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的内容有:产品名称、产品功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及保持日期、适用范围、产品图案、公司LOGO等等。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 符合下列要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址;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 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 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 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哪些要求? 参考答案:(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产品或其包装上的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有哪些? 一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的内容有:产品名称、产品功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及保持日期、适用范围、产品图案、公司LOGO等等。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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