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窃上瘾?怎么又是你!梅州刘某23岁就开始“入行”
偷窃上瘾?怎么又是你!
偷窃成瘾
常言道,“不怕走错路,就怕不回头”,已过花甲之年的刘某“偷窃上瘾”,经过教育屡犯不改,最终自食恶果。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2020年6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携带水管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采取攀爬脚手架破坏窗户、拧开窗户玻璃的螺丝、扭断防盗网等翻窗入室的方法,在梅州城区入店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窃取现金、药品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40元。
令人哑然的是,年过六旬的刘某早在23岁时就开始“入行”。从1979年至2017年,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五次被梅江区人民法院或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间两次分别因盗窃被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十个月和劳动教养一年。犯案、被抓、入狱、再犯案……这简单的轨迹,组成了他长达近24年狱中生活。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逮捕。最后,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自古有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毁了自己的声誉,断送了自己的人身自由,一旦干出逾越法律底线之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请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防盗意识,做好防盗措施,贵重物品尽量寄存于保险柜内,经常检查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有条件的可以安装实时视频监控。同时,邻里之间也要相互帮助,相互守望,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要立即报警求助。
法 条 链 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梅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