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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男子去派出所还带刀防身,被当场拿下

2020-11-12新闻16

看过武侠小说的人

想必对“刀客”这个称谓并不陌生

可小说毕竟是小说

现实社会中

携带刀具对社会安全稳定、群众的人身安全

存在严重威胁

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近日,合江男子李某来到合江县公安局合江镇派出所值班室了解相关政策。在与李某交谈过程中,民警发现其后裤包有金属突出物,疑似管制器具的金属刀具刀柄,民警随即要求将疑似管制器具交出。

经鉴定,李某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经调查,李某携带刀具目的是为了夜间开车防身。民警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管制刀具被收缴。

违法人员自称带刀是为防身

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

一旦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就妨害了公共安全

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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