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巫晓 见习记者 刘小玉/文图
11月10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热线(0371~65830000)接到郑州市樊老先生的求助电话,称其家里的车辆在今年5月份审车时发现有7次重大违章,且都是在同一路段违章,每次罚款3000元,记12分。面对21000元的罚款和84分的处罚,这可愁坏了樊先生老两口。
家里车辆外借,审车时意外发现7次重大违章
11月10日下午,记者在郑州市某小区见到了年近7旬的樊先生老两口。樊老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份时,家里车辆审车时才发现车辆有7次重大违章。因为家里亲戚朋友较多,仅樊先生一人就姊妹10个,再算上老两口的朋友,家里汽车是一辆SUV,外出游玩的亲朋好友自然就把它当作了首选。记者翻看樊老先生车辆的处罚记录,最早的一次是2018年10月28日,最晚一次是2019年1月20日,这些违章都发生在洛栾高速上,违法行为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非营运机动车号牌,把豫A96MN9更改成了豫A96MN8。由于时间较长,加之借车的人较多,老两口也不记得是谁借车造成的违章。
樊老先生介绍,自己家的这辆车车主是他的老伴,老伴没有驾照,车辆信息登记的是老伴电话,也从来没有更改过。“当时也确确实实不知道,也没有接到电话、短信通知,哪怕接到过一次通知就不会有后面的违章了。现在车辆审不成,也用不成,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希望能找到一个出路,找到一个解决办法。”樊老先生无奈地说。“亲戚朋友也问遍了,但是没有找到这个人,现在如果能比对出当时司机的照片,是谁就由谁来承担。”令樊老先生犯难的是,目前违章车辆的照片无法辨认出司机面貌。
“我们确实不应该把车借出去,管理不当,我们认罚。现在我们老两口心里可糟心,吃也吃不好,睡也睡不好,但总得给一个解决的办法吧?”樊老先生表示,事情已经出现了,希望能尽快找到一个解决办法。
记者尝试联系洛阳市高速交警支队了解具体情况,支队宣传科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违法事实很清楚,有故意犯罪的嫌疑,目前正在侦办中,在电话里不方便回复。
律师解读:违法事实不清,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樊老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到了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文瑾律师,郭律师从法律规定、实践两个方面为我们解读论证了该事件。
郭律师介绍,按照樊老先生讲的情况,这里面大概涉及到三个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处罚行为,二是行政许可行为,三是未来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措施问题。首先说行政处罚行为,公安机关拍取的有相关违章照片,能够证实的是当时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确实被遮挡了。那么,行政处罚的前提首先是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后是处罚程序合法。但是现在樊先生这个事实并不清楚,原因是违法行为人并没有查清。目前这个情况下,找不到违法行为人,事实是不清楚的,是不能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二个问题是行政许可行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机动车的年度检验,所谓安全技术检验是针对机动车辆的技术标准,包括它的一些车况等进行安全检验,为的是保障上路的机动车符合国家技术检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和第17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里可能会跟交通部门产生一个争议,如果是公安机关以该机动车辆未处理违法行为为由,拒绝审验,拒绝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是违法的。作为当事人樊老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未来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措施问题。未来樊老先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困惑,如果再由其他驾驶人驾驶这辆车在道路上行驶以后,公安机关会对车辆进行扣留。这里涉及到一个专业问题就是行政强制法,但行政强制法对财产、法人、组织或者其他公民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话,它是有前提的。实施强制的目的只能有以下几个: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除了这几种情形,它是不能扣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的。如果超出了这些目的,公安机关是没有理由对这辆车采取扣留的情境强制措施的。
郭律师表示,从实践层面来说,也很理解公安交管部门。因为交管部门明明发现违法事实的存在了,却苦于找不到违法行为人,没法继续处理违法行为。但是,这恰恰也给公安机关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有没有可能通过在技术层面增加一些投入来满足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准确查找违法行为人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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