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抚宁区全面禁止野外违法用火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以及《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 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为全区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期。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农村居民聚集区外所有地区为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
三、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一)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三)野炊、生火烘烤食物;(四)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五)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禁止野外违法用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环保部门加强露天秸秆、树叶、荒草禁烧执法检查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林业部门加强林区内督导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公安、森林公安等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资源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执法队、巡逻队、护林员、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林景区景点在防火期开展旅游相关营业活动的,需制定森林防火保障措施,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综合评审,达到预防预防扑救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签订主要责任、主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书,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九、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单位或团体,需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非林区范围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林区范围内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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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仁子
审核:张学永、简铭
来源 | 抚宁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