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医疗纠纷: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出走跳桥自杀身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20-11-11新闻15

【摘要】石某某因双向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石某某走出门诊大楼,在x河桥边跳桥死亡。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石某某入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诊疗不规范的行为,其对石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石某某病情程度、采取的诊疗行为以及石某某家属陪护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石某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合计341090.12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精神病,医疗纠纷,住院期间,赔偿责任,自杀身亡

一.原告诉求

2019年6月7日,二原告的儿子石某某在x市工作期间突然发生怪异行为,被送往x市脑科医院治疗。因怀疑石某某有精神类疾病,原告将石某某从x市接回来,于2019年6月11日送往被告x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入院检查,石某某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当天16时31分,被告建议石某某住院治疗,并要求原告在《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书》、《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石某某入住心理病区后,被告予以相关治疗。2019年6月11日至6月16日,护理级别为狂躁型精神病护理,安全护理为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5分钟巡视一次。6月17日至7月6日,护理级别为精神病护理、I级护理,安全护理为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小时巡视一次。7月1日,石某某病情不稳定,夜眠较差,多次和家属发生争执,行为冲动,有时用头碰墙,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将石某某转入封闭式病房,但被告给予药物调整后继续予以开放式治疗。

7月7日11时40分左右,在开放式病房电子门未锁的情况下,石某某在午饭后私自离开医院出走,原告刘某某发现后立即告知当班护士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日13时46分左右,石某某自行返回医院,值班护士将电子门打开后让其进入病区。14时44分左右,石某某走出门诊大楼,于15时17分左右在x河桥边跳桥,后经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精神病类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期间未能尽到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患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是导致石某某最终身亡的直接原因,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故状诉到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702304.84元。

三.医方观点

医院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分为封闭式治疗和开放式治疗,二原告之子石某某入住的系开放病房,实施的是开放式管理,选择入住开放病房的患者一般都是意识清醒,病人主动要求或者家属要求入住,患者由家属负责监护,医院不负有监护患者安全的义务。依据《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第四条约定,不请假私自外出者,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自动解除。

石某某在午饭之后私自离开医院,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自动解除。根据病例记载,事发当天12时08分,刘某某与医院主治大夫电话联系,要求石某某出院,医院经确认停止了所有医嘱并提交了出院手续,石某某跳桥身亡发生在出院后,医院对此并无责任。

四.医疗过错分析

从石某某入院过程来看,经入院检查,石某某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伴有冲动外伤、毁物、自伤、自杀、外走。根据石某某病情及原、被告提交的病例中《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书》要求,被告理应对石某某采取封闭式病房予以治疗。

但事实上,石某某入住的系开放式病房,虽然被告辩称系原告要求入住开放式病房,根据石某某入院时的病情诊断,其症状显然不符合开放式病房治疗,且医院明确开放式病房只接受自愿住院治疗患者,被告该辩称意见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自相矛盾,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对石某某采取的入院治疗方式处置不当。

从石某某入院后的诊疗过程来看,2019年7月1日的病例记载,石某某的病情几日内不稳定,夜眠较差,多次和家属发生争执,行为冲动,有时用头碰墙,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将石某某转入封闭式病房,但被告予以药物调整后并未将石某某转入封闭式病房。

被告辩称系因调整药物后石某某病情得到缓解,原告亦再未对石某某是否转入封闭式病房予以回应。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精神病治疗专业医疗机构,对于精神病患者予以何种治疗方式理应作出专业判断,在石某某病情反复加重且有自残行为时,理应根据家属意见将其转入封闭式治疗,在没有监护人放弃封闭式治疗的证据佐证情况下,被告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其在石某某病情加重时没有按照原告要求将石某某转入封闭式病房存在过失。

从石某某事发当日情况来看,石某某第一次私自离开第三人民医院的时间段为11时40分至13时46分左右,在该阶段,除原告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外,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石某某外出采取了何种寻找措施。

在石某某于13时46分左右自行返回医院后,被告医护人员及其原告均应重点对其进行陪护或者采取相关安全护理措施,且被告安全护理级别亦要求防暴力、防外走、防自杀自伤,1小时巡视一次,但从石某某自行返回医院后至14时44分第二次自行出走1小时左右,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石某某再次出走采取了何种安全护理措施。

五.庭审意见

被告在石某某入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诊疗不规范的行为,其对石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二原告作为石某某住院期间的监护人,在石某某实际入住开放式病房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石某某的病情进行重点陪护,其在石某某第一次出走返回后没有引起高度注意全程陪护,进而造成石某某第二次出走跳桥身亡,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石某某病情程度、采取的诊疗行为以及石某某家属陪护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对石某某的死亡各承担5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三人民医院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305.84元、丧葬费36852元、死亡赔偿金59914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699元及误工费2183.4元,以上共计642180.24元的50%,即321090.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合计341090.12元。

#自杀事件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