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杨某有一辆货车准备出售,经人介绍,杨某与赵某通过协商,以15万元的价格成交。赵某给杨某付了全款后,便将车子开走了。杨某本以为这场交易钱货两清了,自己与这辆货车再也没有瓜葛,谁曾想,几个月后,杨某居然因为货车被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赵某将车子开车后,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与孙某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孙某受伤严重,经鉴定,孙某造成十级伤残,而交警判定此次交通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而杨某当初将货车卖给赵某时因货车登记地在其他省份,过户不便,所以车辆一直未变更登记,因此,孙某将保险公司、杨某、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在此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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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冠领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机动车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赵某驾驶货车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受伤,赵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杨某虽是货车的登记车主,但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该车转让之后,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已由杨某变更为赵某,且杨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杨某不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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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机动车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或者连环转让,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虽然,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无过错则不需要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所以,在车辆转让时,买卖双方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