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一业主徐某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发布消息“吐槽”某建材店商家,商家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在朋友圈、微信群的“吐槽”,构成侵害名誉权吗?清远法院给出了答案。
买家在微信朋友圈及业主群吐槽
商家索赔10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9年9月,徐某在英德某建材店订购了陶瓷等装饰材料,在装修的过程中,徐某发现部分瓷砖出现破裂,认为瓷砖质量有问题,向该建材店反应问题时,建材店则认为是徐某的装修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瓷砖的破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人经过多次协商,都未商量出满意的处理办法。徐某便在微信朋友圈及其小区业主群吐槽该商家,并发布了“英德某建材店瓷砖破裂”、“商家不愿配合解决”、“态度恶劣”等字眼的消息,还附上瓷砖破裂照片及与商家微信聊天截图。
此消息经发布后,已订购产品的部分客户要求该建材店退货退款,随后,该商家认为徐某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商誉)损失,故将徐某诉至清远市英德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朋友圈发布内容基本属实
驳回商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当原、被告产生产品纠纷时,商家并未积极地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种种推辞。对于经营者来说,当产品发生纠纷时应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
再者,被告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只是带有个别的批评字眼,其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后,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清远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官同时也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