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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出台反垄断指南,让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0-11-10新闻27

据报道,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公告,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一部各界期待已久的重要法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为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近年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律法规。我国已出台的《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较为系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也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日新月异的社会新形态面前,立法步伐却略显滞后。以专司反垄断的《反垄断法》为例,尽管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但该法所针对的“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新生代”的平台经济而言,并不在这部专门法律的制约范围之内。

诚然,2018年8月3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比起《反垄断法》更年轻,也更加贴近电子商务经济迅猛发展的实际。《电子商务法》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就是第三方平台,弥补了《反垄断法》的“先天不足”。但是,立足于电子商务这个宽泛概念,而不是紧盯平台经济“发力”,着眼于全面规范而不是专注“反垄断”一隅,以及法律条款的抽象属性,都决定了这部法律并非医治平台经济垄断病的良药。

审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如果最终得以出台,从立法定位看,应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也低于行政法规。尽管效力略有不足,但贵在“具体”,能够填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真空地带”,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

而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便是清晰界定相关重要概念。将平台经济定义为“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并区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主体。如此,有利于有的放矢规范平台经济,规制垄断行为,实现“精准给药”。

再从内容上看,该意见稿在《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具象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根据意见稿,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但明确了“具体路径”,就是“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特别是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开展主动调查,征求意见稿区分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规定了应当依法调查的具体情形,还专门规定了“救济措施”,既有利于精确出击、合理处置,也有利于避免权力滥用失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酝酿中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大有裨益,也是市场经济走向健全完善的重要一步。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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