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7岁的尘肺病患者老石收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24.7万元工伤待遇。此时距离他被鉴定为尘肺病已两年多。老石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已算幸运。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就已确立,但由于缺少实施细则、法律溯及力有争议,社保经办机构认为追偿困难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时困难重重。(11月9日《工人日报》)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便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这项人性化制度自2011年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工伤职工从中受益。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曾调查119件先行支付案例,发现劳动者胜诉的案例占比68.4%。尽管胜诉率较高,但往往“从申请到先行支付平均要花四五年时间”。这与《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工伤“先行支付”为何这么慢?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绝大多数城市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在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程序复杂,需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还有的地方,以缺少实施细则、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先行支付后追偿困难等为由拒绝劳动者的申请。如此情形下,对工伤职工而言,申请先行支付不仅面临着漫长的维权诉讼,还必须迈过社保机构设置较高的申请门槛。特别是,如何才能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目前尚无统一的判别标准。
事实上,不仅是《社会保险法》,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确立了工伤“先行支付”这项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但是,如果因为申请先行支付程序复杂,缺乏实施细则、基金追回难度大等成了拒绝申请的理由,先行支付制度的执行便成了“镜花水月”。专业人士建议,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举证责任、先行支付规定的溯及力范围,并尽快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细化完善这项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包括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参照商业保险开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绿色通道”,等等。
从执行层面来说,社保机构则应主动作为。正如专家表示,社保机构能否成功追偿,不应成为申请先行支付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设定这一条件,只要符合规定,就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先行支付。诚然,先行支付之后追偿非常困难,但决不是拒绝劳动者申请的理由。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显然,这不仅需要配套的规范性办法,更需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对执行政策不力的相关部门的追责,让好政策能得到顺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