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双11”购物节比往年来得更早一些,许多电商平台在“双11”前期就开始了“花式促销”。然而近年来,在网购中的出现的霸王条款、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落入网购陷阱。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事情还要从一次不愉快的网购经历说起。2019年8月19日至8月31日期间,小文通过某款手机APP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了:“ALEALI MAY x AIR JORDAN 6 联名款玫瑰金”篮球鞋等6双总价值20768元的鞋子,并通过交易平台支付了货款。此后,商品寄存于被告仓库。2019年11月4日和5日,当小文收到被告邮寄来的上述鞋子时,却发现6双鞋子有不同程度瑕疵、变形。其中2双篮球鞋有不同程度的大面积氧化发绿,鞋身开裂,大块胶印,其他几双鞋有不同程度的氧化发黄、鞋头破皮、变形、划痕、染色、污渍等问题。当他联系该交易平台时,却收到答复:仓库工作失误,不予处理,不予退货。小文于2020年4月2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为固定证据,还对该手机APP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小文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运费、召回违约金等共计2096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公证费等。
法院判决
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网络平台购物,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向被告足额支付涉案商品货款,被告应保证提供给原告全新、正品、无瑕疵的商品,原告收到涉案商品后均出现明显瑕疵,故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文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小文退还购物款20768元,并支付公证费1060元。
法官提示
时下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广大群众消费的重要途径,网购操作便捷、成本低,但也存在风险。网店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明显,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络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购物时要提高网购安全防范意识,不仅要擦亮双眼,还要注意保留相关交易记录和证据,如交易商品编号、商品图片、交易时间、网页截图,以及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有关票据等,一旦受到损失可依法进行维权。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