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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未保价物品被判全赔!快递理赔别再兜圈子

2020-11-10新闻12

“双十一”快递高峰期到来,北京一快递网点全员分拣投送。刘平/摄

深圳两名客户通过圆通公司邮寄总价值为3154元的化妆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近日,该案经法院裁定,快递公司方应向客户全额赔付。值得注意的是,客户寄件时并未保价,法院的判决显然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双11即将到来,快递公司能否将海量物品完好无损地护送达目的地,快件一旦发生破损丢失如何赔偿,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丢失未保价物品被判全赔,对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这一案例都具有借鉴意义。

损坏物品照价赔偿,本是通行规则。各家快递公司也都设立了保价物品赔偿条款,但客户保价与否,赔偿方案差别很大,并且快递公司往往按照声明价值而不是快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因为有额外的保价费用,且保费与声明价值挂钩,多数用户并不愿为此再掏腰包,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快递公司或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按照快递运费的几倍赔偿。由于是笔糊涂账,近年来,快递损失赔偿争议不断。

厘清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用户是否选择了保价服务,首先在于用户是否被快递公司清晰告知了保价服务的选项。《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应到运输合同纠纷中,若快递公司告知用户保价后在赔偿费率及标准上的差异,且用户通过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那就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况。对应到深圳本案,一个重要的细节是,法院认为,圆通公司并未证明其关于保价、未保价会区别赔偿的相关内容,亦未证明其已采用合理方式提请两名消费者注意且知悉同意相关条款。也就是说,快递公司和用户双方并未达成“另有约定”的情况,有关保价的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不能生效。

因未保价的灭失邮件未能得到全额赔偿,消费者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类似深圳的判例不少。对于快递业来说,如其等着消费者打官司,不如早点完善灭失邮件的理赔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及时跟上,把赔偿责任规定得再具体一些。快递公司的赔偿条款到底在怎样的条件下才具备约束力,保价服务的价格和告知流程必须依据哪项法规,都必须有清晰的界定。有法可依,是对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双方权益的共同保护,既让消费者在快递贵重物品时提高风险意识,在遇到邮件损坏丢失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方案;也倒逼快递公司在承运时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客户邮件损坏丢失,不再推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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