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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法明确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管辖权异议

2020-11-08新闻25

建议修法明确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管辖权异议

于伏海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辩护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提到了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办法: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法律没有禁止辩护人申请管辖权异议,那辩护人实际上就有权提管辖权异议,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怎么处理呢?我的建议是可以参照处理管辖权争议的司法解释来作出决定:如果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可以跟辩护人希望管辖案件的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分别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比如一个案件,甲地法院有管辖权,乙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公诉人向甲地法院起诉后,辩护人认为乙地法院审理更好,那可以提出申请,甲地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与乙地法院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一个案件,只有甲地法院和乙地法院有管辖权,公诉人向甲地法院起诉,而辩护人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希望丙地法院管辖,那甲地法院可以驳回辩护人的申请。

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辩护人管辖异议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法对此加以明确。要么通过修改诉讼法,禁止辩护人在诉讼任何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要么就赋予辩护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才能更好地规范诉讼程序,

那么,如果赋予辩护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法律应该如何修改呢?

我的建议是只赋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具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且只允许申请一次。禁止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申请管辖权异议。

一旦侦查机关处理完管辖权异议最终确定由哪个侦查机关管辖后,那侦查机关就可以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不用再考虑侦查终结后,该向哪个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不用再考虑如果移送到某一公诉机关,会不会再被提公诉权的管辖权异议。

而公诉机关受理案件后,也不用再考虑这个问题,不用考虑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不用考虑如果向某一法院起诉了,却被辩护人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这样就可以安心地审查案件。

受案法院也不用考虑这个问题,不用考虑自己受理案件了,却被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辩护人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这样,法院也可以集中精力研究案件材料,避免给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避免案件长期无法开庭审判。

有的人会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都可能不请律师,都没有辩护人,辩护人怎么能在侦查阶段提管辖权异议呢?这个问题也好解决。怎么解决呢?

侦查机关受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将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书面告知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其在几天之内有权向某机关申请管辖权异议。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嫌疑人可以口头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管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都要记录在案。如果是嫌疑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管辖权异议,那就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不管有没有申请管辖权异议,侦查机关都要记录在案,如果侦查机关的案卷没有是否被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内容,那侦查机关的侦查就是违法的,公诉机关受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应当将案件退回,要求其重新侦查。如果法院受理案件时,发现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应当拒绝受理。

因为侦查机关告知嫌疑人有权申请管辖权异议,不会给侦查人员带来诸如刑讯逼供方面的指控,应该不会有哪个侦查机关拒绝告知嫌疑人这一权利,而嫌疑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会给侦查人员带来什么麻烦,侦查人员将嫌疑人是否申请管辖权异议记录在案,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所以,出现“侦查机关的案卷缺失这方面内容”的概率应该非常低,不用太纠结侦查机关的案卷因为缺失这方面的内容会不会出现大量案件无法往下进行的情况。

侦查机关收到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后,该怎么答复呢?

第一,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比如一个案件,甲侦查机关有管辖权,乙侦查机关也有管辖权,甲受理案件后,嫌疑人提出申请,希望乙管辖案件,此时,由甲侦查机关和乙侦查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一个案件,如果甲侦查机关有管辖权,乙侦查机关有管辖权,丙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甲侦查机关受理后,嫌疑人申请管辖权异议,希望由丙管辖案件,此时,甲应当驳回嫌疑人的申请。

第三,一个案件,甲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嫌疑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希望丙受理案件,而丙也没有管辖权,此时,应当由甲和丙共同的上级侦查机关指定管辖,但是被指定的侦查机关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也就是说,被指定的侦查机关必须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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