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都安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审查模式
11月6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两个刑拘直诉案件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至法院判决,仅用5天时间。
案情一: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与对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同车人员及本人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6毫克/100毫升。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情二:
2020年10月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警力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内开展酒驾执法活动,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经过执勤点时未按照民警要求停车接受检查,并驾车冲卡逃离执勤点,最后被民警截停,其拒绝下车接受检查,民警只能采取破窗措施将其控制住。经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
本案两名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2天内将证据收集完毕并移交至本院,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速裁程序的适用规定。承办检察官在1天内会见被告人,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向其出示《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做好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依法将两个危险驾驶案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当日便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2天内结案,当庭宣判,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仅5天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审理模式”能够实现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力提高审判效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需求。
为推进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提高刑拘直诉适用率,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检法共同探索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审理模式”,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
来源:都安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