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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和量刑(三)

2020-11-06新闻21

(三)非法使用POS机

1、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104.1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2、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对随案移送的POS机一台,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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