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王景山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9项罪名,对集团首要分子王景山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元;对王景水等其他7名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许书海、顾平、宫立民等3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景山在担任大兴区西沙窝市场管理中心、西沙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安排其弟王景水等人担任西沙窝村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为其把持西沙窝市场、侵占集体经济利益提供便利,又雇佣管理员或保安,纠集、指使上述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控制西沙窝市场,逐渐形成以王景山为首,以王景水、吕宝军、贾文龙、艾军等7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西沙窝市场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等三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对大兴当地经济、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景山、王景水、吕宝军等8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许书海等3人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部分犯罪。据此,北京市二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责编:樊羽玮